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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套路太深!”广东广州,男子在回家的路上,看到一位老人正在卖桃,见他年纪有些大,男子就想帮帮他,就花22块钱买了8个桃,谁曾想,回家一看,竟然没有一个好的。


(案例来源:广东台新闻频道)


邵先生,一个平凡而善良的男人,每天都在繁忙的城市中奔波,为了谋生而努力,他的生活节奏总是匆匆忙忙,很少有时间去欣赏周围的美好。


而有一天,他的生活中发生了一次出乎意料的事,回想起来既好笑又生气。


邵先生下班后,独自一人行走在回家的街上,丝丝凉风袭来,他紧紧身上的外套,于是加快了回家的步伐,在经过一个路口的时候,看到有一个卖水果的摊位。


摊位前摆满了各式各样的水果,但引人注目的是摊主竟是一个老人,而且老人的面容上,有着深深的皱纹,以及有些佝偻的身体,让人不禁侧目。


“来尝尝我这里的水果吧,保您口感鲜美,非常甜!”老人热情地招呼着每一个路过的人。


邵先生的目光被老人的微笑所吸引,心生同情,于是他走上前去,打算挑选一些水果。


水果摆放在一个精心制作的篮子里,每个水果上都贴着小小的标签,水果摆放的十分整齐,给人一种很好的感觉。


邵先生仔细地挑选了8个桃子,老人称过后,总价是22块钱,他支付了账款后,欣然拎起水果准备回家享用。


晚上,当邵先生坐在餐桌前,已经不再忙碌的时候,他突然想起下班路上买的水果,准备来个饭后水果。


他在袋子里取出一个水果,准备撕下标签来清洗,可当他撕下标签的瞬间,他震惊地发现标签下面竟然有一个已经开始腐烂的小坑。


他猜想这可能只是个别现象,于是他接连撕下了其他7个水果的标签,结果却让他大失所望。


每个水果下面都隐藏着一个腐烂的坑洞,看似是一颗坏掉的果实。


邵先生感到愤怒,但更多的是失望。他拿出水果刀,将所有的桃子都切开,每一个水果都已经烂透,再也无法食用,他无奈地将这些桃子都扔进了垃圾桶。


坐在桌前的邵先生叹了口气,回想起那位年迈的老人,他不禁感到心痛。
邵先生也并没有打算追究,一是没多少钱的东西,二是自己也不好意思为了这点钱找对方的麻烦。


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我们越来越依赖市场上各式各样的商品和服务。可有时候在购物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。


那么,站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?


邵先生在街边摊购买了一些桃子,但很快就发现这些桃子已经腐坏,而摊主并没有告知他这一情况。

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8条规定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

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


摊主的隐瞒行为损害了邵先生的知情权。


除了未告知商品实际情况,店家还在腐坏的桃子上贴上虚假标签,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另一种侵犯。
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规定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
邵先生购买桃子本身就与摊主形成了一种商品买卖合同,摊主提供的桃子并没有达到邵先生的预期,以次充好属于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9条规定: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

同时,根据本法第20条规定: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。


摊主明知道桃子已坏,但仍以虚假标签宣传,侵犯了邵先生的自主选择权,这是一种违法行为,涉嫌欺诈。
邵先生在发现受到欺骗后,可以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规定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;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,为500元。


邵先生花了22元购买了腐坏的桃子,根据法律规定,他有权要求店家赔偿3倍的费用,即66元,不足500元的情况下,最低赔偿额为500元。


这也告诉我们,在面对不公平待遇或欺诈行为时,不应被动接受,而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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